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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03 【实施日期】 2018-07-03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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