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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前海基金涉承诺保本等被纪律处分

记者从中基协获悉,包括中金前海基金及法人代表王海鹏在内,2月21日被协会开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涉及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尽...

记者从中基协获悉,包括中金前海基金及法人代表王海鹏在内,2月21日被协会开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涉及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等违规事实。


2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及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海鹏开出纪律处分决定书,指出中金前海基金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收益、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

此前,深圳证监局就相关情况对其已作出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金前海基金及王海鹏提出四项申辩意见,协会经审理后驳回,并对其均进行公开谴责。


列示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劣后兜底

对于基金投资承诺保本的禁令,监管出台的政策由来已久,但由于相关规定在2016年才出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明确,部分机构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轻兼从旧”的原则,申辩在此之前出现的情形要区别对待。

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前海基金”)就是一例,在2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中显示,其因承诺保本被处罚后因此申辩,但最终被协会驳回。

记者从中基协获悉,包括中金前海基金及法人代表王海鹏在内,2月21日被协会开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涉及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等违规事实。中金前海基金就前一项认知分歧巨大。

中金前海基金认为,公司管理的“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基金”推介材料中“预期收益率”表述不等同于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并指出,该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4月5日,时间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宣传“预期收益”之前,不该认定其募集期使用相关表述违规,并称其已经在合同中提示相关风险。

协会经过审理后发现,在推介材料中载明“预期年化收益率11%/年-16%/年(费前)”“劣后级投资人(腾邦集团)以其本金和收益保证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收益”“收益稳健、风险可控”,并且协会在收到的投诉中存在现场宣传“固定收益11%+浮动收益”等表述,相关表述导致投资者形成保本保收益预期,对投资者决策已构成不当误导,构成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最高额保证合同履行中存在明显矛盾

除了承诺最低收益外,中金前海基金还存在未及时跟进《最高额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及未及时对回购义务人和担保方采取追索措施等问题。

不过,中金前海基金方面表示,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回购主债权金额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回购时腾邦资产的运营情况,因无法确定采取何种计算方式,担保主债权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无法办理。

具体来说,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桥产业基金”投向“深圳市中金前海腾邦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邦壹号基金”)。“腾邦壹号基金”投向腾邦资产的股权;“腾邦壹号基金”与腾邦集团及钟百胜(腾邦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腾邦集团和钟百胜向“腾邦壹号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就该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实际并未办理。

而有关合同订立下的保证约束受其他条件影响无法办理的情况,协会在审理后指出,当事人称其因无法确定担保回购款债权金额、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争议不予办理公证等理由而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7.5亿元,保证人在该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合同自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和保证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债权人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还对其在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进行了说明,涉及信披违规等事项,综合以上,最终对中金前海基金、法人及总经理王海鹏做出纪律处分,进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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