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受理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黑龙江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依法对专利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具体受理部门为政策法规处。
(二)政策法规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立案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最先接待专利侵权案件请求人或者专利违法案件举报人的执法人员,负责为来访人员无偿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材料按照《黑龙江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签收后2日内提交处内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局领导在4日内进行审批。在接到请求书或者举报材料的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二、案件的处理
(一)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
1、专利侵权案件立案后,省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3名或者3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工作组。
2、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否则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侵权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件的公正处理。
3、专利侵权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在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可以请求省知识产权局中止处理,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文件。
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5、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工作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等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协助进行调查。调处人员应当对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责任。
6、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7、执法人员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3)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4)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5)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二)专利违法案件的查处
1、专利违法案件立案后,省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2、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4、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3)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4)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5、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三、起诉与执行
(一)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对省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二)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的,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专利违法案件当事人对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四)专利违法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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