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平衡车不少人喜欢骑着玩,如果操作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儿童。辽宁大连的一名儿童在小区骑平衡车时把一行人撞伤致十级伤残。
2022年5月的一天,在辽宁大连某小区内,从事家政工作的陈女士在正常行走,一辆电动平衡车突然从陈女士的身后驶来将她撞倒。驾驶电动平衡车的男孩杨某当时年仅11岁,事发后,杨某的母亲立即陪同受伤的陈女士前往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创伤急症中心副主任医师王林贵:我们确认患者右膝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经治疗伤势未好转 与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
医院对陈女士的伤势进行了处理。可是,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和休养,陈女士的身体却仍未恢复如初,她的右腿膝盖反复肿痛,行走时会出现膝关节受限的情况。2022年8月,陈女士再次入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完成后,陈女士出院回家休养。但接下来,在同杨某监护人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交警到了这个小区进行调查,认定是这个姓杨的小孩把陈女士给撞倒了。但是因为是未成年人又是平衡车,发生在小区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但是交警出了一个不予立案告知书,把发生的时间、地点、谁撞的谁,都写得很清楚。
由于有交警出具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杨某和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确凿,对此,双方没有产生任何争议。不过对于赔偿的金额,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男孩的监护人承认是孩子造成了事故,不拒绝赔偿,但对陈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不认同,认为要得多不太合理。
陈女士出院后,将事发时驾驶电动平衡车的男孩杨某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金海:结论为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护理误工各90天,营养60天,用药合理。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杨某在使用电动平衡车时,将陈女士撞倒致残,其监护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等。因为陈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所以伤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要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赔付。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我们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认定,最终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男孩的监护人需要赔偿陈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6.8万余元,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监护人应做好看护 防止因疏忽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损害
法官表示,这起事故中,陈女士被电动平衡车撞倒的地方是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作为生活的公共区域,未成年人在这里游玩活动时,监护人务必要做好看护和监督,防止因为疏忽而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损害。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简单来说,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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