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 孙满桃)44岁的高某酒后将酒瓶和垃圾从居民楼9层扔下。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2000元。
2024年5月18日晚7时至9时许,高某在公司宿舍内,酒后将酒瓶与垃圾桶等物品从9层窗户处扔出。
高某在法庭回忆称,高某在法庭回忆称,事发当天,和几个老乡在宿舍聚餐,自己喝了二两白酒和一些啤酒。
饭后老乡们离开,高某独自在宿舍收拾卫生。高某自称当时自己喝多了,懒得下楼扔垃圾,就将垃圾从9层窗户扔下去了,当时不知道高空抛物行为是违法的。
高某向窗外扔了三个啤酒瓶、一个白酒瓶,其中两个酒瓶为玻璃酒瓶,还有一个垃圾桶,垃圾桶内有外卖餐盒和生活垃圾。
高某宿舍窗外对应的是楼单元出入口,且旁边有快递柜。幸好没有人员受伤。
居民听到有异响后向物业反映情况,后民警到场将高某带走。
庭后,高某表示现在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了,很后悔,吸取教训,以后不会再这样做了。
法院认为,高某从高处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张元元提示,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院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大家,高空抛物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二款的规定,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将面临更高刑期的刑事处罚。高空抛物的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公民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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