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11岁女孩孙某在花滑训练中骨折,认为教练和培训机构存在重大过错和失误,故将某体育公司及公司股东杨某、孙教练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事发后未妥善处理伤情,应承担80%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孙某自2019年起在某体育公司学习花样滑冰,每天冰上训练3.5小时,陆地训练1小时,每周一天。2021年12月7日晚,孙某的母亲李女士联系教练称孙某腿疼,第二天训练期间孙某摔倒,经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孙教练明知孙某腿疼未调整训练计划,反而加大训练难度,且训练过程存在严重的基础性技术性错误。事发后,孙教练未对孙某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没有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和失误。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余元。
三被告的代理人辩称,事发时是正常的热身活动,孙某所做的动作是已经熟练掌握的动作。事发后,孙教练主动上前询问,孙某没有给出明确异常回答的情况下教练离开,孙教练发现孙某仍未起身第二次上前了解情况,发现异常后立即联系李女士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孙某送至医院。滑冰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自身具有高风险的属性,孙某自愿参加“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培训机构和教练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自然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且在活动期间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该规定未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文体活动的培训、学习阶段,且对于如花样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若在培训、学习阶段即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显然不利于学员的权利保护,亦不利于相关运动的发扬、发展。本案中原告孙某受伤所发生的情境系在培训机构学习、练习花样滑冰的过程中,对于三位被告抗辩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某体育公司在事发前的培训期间所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教练人员在事发后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结合花样滑冰运动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原告训练的整体过程和事发前的自身身体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认定该公司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80%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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