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谈
□ 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沈红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调解这项“东方经验”如何在涉外商事解纷工作中发挥作用。
记者: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为什么乐于选择调解解纷?
沈红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业链供应链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脱节都可能产生“滚雪球效应”。纠纷晚一天解决,对当事人来说都意味着一笔价值不菲的损失。而国际贸易、投资、航运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多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争议解决非常复杂。
调解是国际商事领域多元解纷机制(ADR)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比于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的诉讼程序而言,调解更加灵活便捷,强调当事人自愿原则,能够以很小的成本快速解决纠纷,还能促使债务得以履行,不用寻求判决的执行程序。因此,涉外商事纠纷中当事人通常都愿意,也十分乐于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还能有效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赢了官司输了合作”的结果。
记者:法官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有哪些“秘籍”?
沈红雨:涉外商事调解的独特性在于专业性。第一步是要建立当事人的信任感。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法官不仅要熟谙法律和国际条约、惯例,还要具备出色的外语能力和商业思维。专业的商事法官能很好起到沟通“桥梁”作用,让当事人信任法官能为双方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第二步是快速查明事实、确定调解目标。诉中调解涉外商事纠纷的优点在于法官已经查明事实,能够根据当事人诉辩及意见分歧,专业预判出调解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调解目标和方案。
第三步是释法析理、找到解纷“甜蜜点”。在分析研判案情后,法官就会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方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包括“面对面”、“背靠背”、引入第三方调解等。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引导当事人放弃不理性的预期。调解还要洞察当事人心理,结合争议事实,逐项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理性思考,逐步缩小分歧,最后就权利义务达成共识。帮助当事人从长远利益出发,找到法律权益和商业利益的最佳分配方案即解纷“甜蜜点”,这也需要法官有专业素养、经验和社会阅历。
在调解中,要全过程贯彻依法能动履职、案结事了理念。并不是所有调解书作出后都能得到自动履行。法官多打一个电话、多做一次回访,有时可能还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这些对于保障调解书按时履行都非常重要。法官必须有“如我在诉”的能动履职意识,想方设法为当事人纾困解难。
记者:从宏观角度看,通过调解妥善化解国际商事纠纷还有哪些益处?
沈红雨:包括调解在内的良好健全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直接关系到各国当事人对我国法治体系的信心。尽管商事调解不像商事判决那样可以确立和发展裁判规则,但它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规则、商事惯例,让纠纷解决变得更加便捷、更加高效,这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十分关键。为此,世界银行在新的宜商环境评估体系中设立“纠纷解决”专项指标,其中一个子项目指标就是ADR。
此外,调解解纷保护了跨国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营造融洽的国际营商氛围,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调解正在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
记者: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有哪些新发展,哪些经验被各国借鉴?
沈红雨:最高法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把早期中立评估、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解纷方式都有机衔接、有效对接起来。这是一种新的模式,被称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融解决”模式。
近年来,涉外商事调解正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许多国家都在推动调解的发展和运用,学习、研究“东方经验”,并运用在调解员培训过程中。调解所蕴含的法治智慧、法治经验已“漂洋过海”,为不同文化、法律制度背景的各国接受和认同,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独特的东方元素和中国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