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李晓军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一段时间以来,被誉为“东方明珠”的苏绣市场上,“机绣”冒充“手工绣”的“山寨”苏绣仿冒品时有出现,既冲击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又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带来了潜在伤害。
为守护好这份指尖上的“专精特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主动出击,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较好地解决了司法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
这是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的生动实践。
权威专家认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涉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损害情况的监督,立足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定位,以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并协同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前端治理,为凝聚共识、增强合力深化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往前跨出了一大步。
主动履职制发建议
2022年初,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多名绣娘通过“苏绣E检通”微信小程序向虎丘区检察院反映苏绣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影响生产经营。
虎丘区检察院调研后发现,苏绣在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方面均存在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且上述问题已经对绣娘创作、企业经营、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阻碍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乡村振兴。
该院运用大数据对比检索,深入摸排镇湖刺绣产业规模、产品类型、地理标志使用等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主管部门主动宣传指导相关人员积极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全面覆盖辖区内400多户绣庄、商户、工作室等。
苏绣是我国四大名绣之一,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2010年,“镇湖刺绣”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镇湖苏绣产业年均产值超10亿元。
虎丘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雨晴介绍,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通常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具有集体性特征和公共属性。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履职,推动解决了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问题。
据了解,该院还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商标被抢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多发、作品被侵权等问题,向镇湖刺绣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刺绣协会开展全面排查,启动维权与整改工作,目前已推动申请注册商标27件、发明专利20件。
综合整治“碰瓷”行为
像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一样,老字号也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品牌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多重公益属性。个别企业为了经济利益等因素频频抢注和“碰瓷”老字号商标、字号及制作工艺,不仅使老字号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影响其品牌声誉,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2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苏州元大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大昌)负责人的求助,称有网店抢注其公司商标。元大昌是一家有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生产的冬酿酒深受当地人喜爱。
经查,为了“傍名牌”,某公司自2021年起使用相同字体,将“元大昌”三个汉字变成从左往右排列,抢注了21个类似商标。此后,他们使用这些商标在网络平台销售藏红花、西洋参等滋补饮品,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这些商品是元大昌生产。实际上,正版“元大昌”商标的三个汉字是从右往左排列的。
经审查,姑苏区检察院认为该公司实施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给元大昌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发现相关部门存在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监督保护不力等问题。
2023年7月,该院对老字号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成立老字号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办案组。同年8月,先后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磋商函和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查处损害老字号保护传承的违法经营行为,并推动老字号企业进入省市商业标识保护名录。
之后,姑苏区检察院协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害元大昌合法权益的企业开展合规指导,要求其规范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经整改,该企业在公司简介和商品信息中,均作出醒目标注,说明该公司及其产品与元大昌无任何关联,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从最大程度上消除不良影响。
“除了元大昌,其他老字号是否也遭遇过侵权?”2023年4月至6月,姑苏区检察院联合苏州大学法学院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全面摸排辖区58家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研结果显示,包括元大昌在内的16家老字号存在商标、字号被滥用、冒用情况,超过半数的老字号企业遭遇过商标“碰瓷”。
姑苏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锡轶说,老字号商标被频频抢注和打“擦边球”,主要是因为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申报、认定、使用、维权等方面仍存在空白点。
该院针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欠佳的普遍性问题,协同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通过“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行业引领”,推动形成老字号保护合力,织密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除了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也应当在保护资源、提升品牌、弘扬文化方面,发挥引领和协同作用。姑苏区检察院遂向苏州市老字号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该协会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加强对老字号企业的引导,开展商标和专利的申请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专业性培训3次,帮助一家老字号企业顺利完成非遗食品制作工艺的独家专利申请。
注重公益规范使用
2004年,无锡鸿山战国贵族墓葬出土的一种凤凰形状玉器,后在2007年被无锡市政府征集作为无锡市徽的组成部分。但作为无锡市徽“玉飞凤”的商标注册主体比较分散,多家企业和自然人以“玉飞凤”字体、形象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未进行统筹管理和运营,缺乏对抢注等行为的监管机制。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赵晓荣介绍,此前在办理某案件时,发现其中有家公司注册了“玉飞凤”商标,但其服务类别包含夜总会、音乐厅等娱乐场所,不符合市徽标志的严肃性、庄重性。市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玉飞凤”相关商标进行统筹管理,从而形成规范性公益使用制度。
新吴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目前正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推动区内已注册的“玉飞凤”等商标整合到专业机构统一管理,拟将本地企业或自然人非恶意注册的商标,通过商谈回购等方式归集到专业机构统一授权使用或允许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密切跟踪商标抢注情况,防止出现恶意抢注商标的事件发生。
“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聚焦商标、地理标志保护源头,以‘我管’促‘都管’。”新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军说,为破解现实中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地理标志恶意诉讼损害社会公益问题,建立立体保护、一体保护、公益保护的综合保护格局尤其有必要。
该院将进一步打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环节堵点,推出以吴文化遗产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实行全链条保护和协作,构建涉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严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同时,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探索文旅领域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注册预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统筹调度,跨区域和跨部门执法协作,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抢救保护文物遗址
记者了解到,江苏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保护文化传承方面积累了很多典型案例,多年来积极履职,把保护文化遗迹和古村落等职责落实到位。
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的“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是近现代历史遗迹及革命纪念物、省文物保护单位,系2021年4月22日《江苏省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中公布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但在2015年前后,旧址一度受到漕运西路沿线地块拆迁的影响。
2020年9月,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通知,到征收范围区域开展初步调查发现,虽然“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本身未被破坏,但其东侧百余米的征收地块内有“泗阳公馆”“义顺巷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且在征收中存在毁损情况。
检察机关随即立案并进一步调查,经向属地街道办及文物保护等部门取证,查明2015年启动征收的建设项目为“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由于分三期实施,且现存不可移动文物均属个人所有,因年久失修,有进一步扩大损失的风险。
于是,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分别向区文广旅游局和属地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监督检查和保护职责,尽快对读书处旧址周边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下进行维护保养。同时还向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对读书处旧址东侧约200米处的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环保整治。目前,经过整改,该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一次性整体修缮,周边环境焕然一新。
位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的双隆村船村,因形似“前、中、后三舱”的三个村庄合为一艘“大船”,且人工筑有形象的桅杆、锚墩、锚链、登舟跳板,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船”,村内有九圩河等引潮水系、明清民居院落等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年入选江苏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
2021年11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反映,称船村面临被拆迁。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走访查明,双隆村船村形成于元代以前,有传统建筑4处,传统建筑面积占比40%,村内有“船村故事”等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秋锚墩祭月仪式”等14项非物质文化资源,但2021年6月该村部分面积被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划,后又被纳入拟征收土地范围,且该村未依法编制保护发展规划。
经过评估,扬州市检察院认为未依法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存在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根源性风险,遂于2022年9月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11月3日,扬州市检察院牵头5家行政机关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认为船村随时可能因征地拆迁而遭受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逆转的损失,需要及时整体保护。同年12月,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将船村调出拆迁范围,并将船村等传统村落保护纳入2023年全市村镇工作重点,明确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完善及审批备案。2023年9月,相关部门对船村保护发展规划开展技术审查,同时还调整两条道路规划,避免因道路建设破坏船村整体风貌。当月,扬州市检察院鉴于行政机关已积极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依法决定终结该案。
聚合力量堵塞漏洞
数据显示,仅2023年至今,江苏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达202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8件,行政公益诉讼194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17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比较成熟,但若知识产权涉及的公共利益受损该怎么办?这是一个新课题。
是否能在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把握限度是关键。王雨晴说,应立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严格把握公益与私益的区分,不轻易介入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认为,上述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可以有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更加有力地承担起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实现最佳的司法效益。同时,还能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聚合多方力量,从根源上堵塞漏洞。
[ 责编:孙满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