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一种热门消费方式,但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为正确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责任主体、合同解释、赔偿损失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纠纷主要体现在格式合同的解释权、“卷款跑路”、无理由退款等方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在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特别是商家没有受到严格约束,违法成本较低,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但消费者不是冤大头,更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面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种种纠纷,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道亟待解答的民生课题。
此次,最高法专门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是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有力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规制不诚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如明确丢卡不补等为无效的霸王条款;针对“套路营销”,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针对“卷款跑路”,明确构成欺诈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还明确“恶意逃债”清算义务人等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些规定不仅能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更有力支持,而且将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引导商家诚信经营,让预付式消费更规范。
商家恪守诚信,才能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敢于消费、放心消费,才能让预付式消费真正实现消费者享受优惠、商家快速回流资金的双赢。期待司法解释经法定程序后尽快出台,为预付式消费划清经营红线,助力司法机关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