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这是标注在中国大地上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坐标——
东。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诞生地,浙江省公安机关构建“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推进省、市、县三级“生态行刑共治中心”建设,全链条深挖严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守护好绿水青山。
西。初夏时节,站在陕西省府谷县墙头村放眼望去,黄河在两岸绵延的绿色中静静流淌。陕西省法院系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专门审判机构司法保护基地全流域覆盖,常态化开展环资案件执行“回头看”,打出人民法院护航黄河安澜的法治“组合拳”。
南。云南大理,洱海澄碧似玉、苍山积雪如银,苍山洱海交相辉映,自然的绝美馈赠吸引着无数游客纷至沓来。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机关持续健全完善“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的协作机制,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多举措全面强化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
北。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一棵棵绿树挺拔,曾是“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变成“万里蓝天白云游,绿野繁花无尽头”的万亩林海。河北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给塞罕坝森林草原这片“绿色长城”再筑“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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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植成,国之富也。作为守护绿水青山不可或缺的力量,政法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书写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法治护航答卷。
夯实法治保障
兼顾“质”与“效”
水质连续3年保持全国第一、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领跑广西壮族自治区……从昔日的“酸雨之都”向国家园林城市“华丽转身”的背后,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精细化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功不可没。
近年来,紧扣依法治市需求,柳州市先后出台《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以高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柳州市注重从‘小切口’、民生问题出发,出台多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生态环境保护定好边界、划好红线、筑好防线。”柳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千帆竞发,奋勇争先。从柳州市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到全国,政法机关坚定前行,注重实绩实效,兼顾“质”和“效”,护航逐绿前行、因绿而兴的绿色发展之路。
公安部连续5年组织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连续4年会同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行动,遏制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一个个专项行动,表明了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度,剑指破坏生态环境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
锚定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的任务目标,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自2020年以来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基本保持在年均7万人以上。对盗采锂矿乱象、盗采海砂犯罪等问题,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发布典型案例5批22件,不断强化指导。
人民法院立足环境司法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包括“绿孔雀”保护案、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非法进口“洋垃圾”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通过公开审判、释法说理,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司法部全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截至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87家、鉴定人5098名,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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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丽中国进发,法治轨道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愿景愈行愈近,法治力量托举起一抹抹盎然绿色。
强化协同联动
统筹“防”与“治”
仲夏时节的祁连山脉,挺拔的松树直入云霄,阳光穿透茂密的树枝落在厚厚的苔藓上。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警察大队的民警们走进一片林区开展徒步巡查。空中悬停的无人机俯瞰大地,为民警们做着路线引导。
“打要打得狠,但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张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人王瑛说,张掖森林公安机关在探索推行“治安林长”“河警长”警务模式的同时,积极与毗邻的省市建立跨区域警务合作模式,提高对跨省市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和动态打击能力。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树立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近年来,政法机关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国土资源与耕地保护等重大战略实施,强化跨域司法协作,服务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协调发展。
公安部指导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区域警务协作和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指导、支持沿黄九省区公安机关成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警务合作组织,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如今,全国90%以上省级检察机关、80%以上市级、县(区)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会签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司法+行政”履职合力。各地检察机关还依托“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平台等公众参与机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拓展法律监督线索。
建设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中国司法始终以开放的姿态,与世界交流共享。
中国法院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召开“新时代绿色丝绸之路”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和深度。
推动建章立制
着力“破”与“立”
时值春夏交接,站在贺兰山上眺望大磴沟,2000亩槐树林绿意盎然,削坡覆土后,一片片绿色在这里扎下了根,让人无法想象这里曾是一处“地球伤疤”。
多年前,此处散乱分布着50余家煤矿企业和洗储煤场,煤尘弥天、污水横流,山体植被被破坏殆尽。
“沉疴”当需“猛药”。2018年5月,宁夏首个环境资源法庭——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应运而生,负责沿贺兰山走势南至青铜峡市、北至石嘴山市的贺兰山区域内的环保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很快,该法庭办理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就公开宣判,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并破坏大面积原始林地的武某某、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惩戒让我们深深认识到自身过错……”被告人武某某当庭忏悔道。
从全局上谋势,更要从关键处落子。推动建章立制、加强专业化建设,是在更高起点推进生态环境司法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顺势而为,持续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目前,全国已有30个高级法院及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托专门审判机构,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促进依法全面追责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公安部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食药环”犯罪侦查队伍建设,集中开展破案攻坚。
最高检组织编写《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指导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联合最高法颁布相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共同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首个司法解释;会同生态环境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做得好,自然资源再生能力强,经济发展可持续,后劲才更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曾这样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从万里长江到九曲黄河,从东北平原到热带雨林,政法机关助力绘就的一幅“青山不墨千秋画,绿水无弦万古琴”的图景正在徐徐铺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