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郑某某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上便利,为刘某某等15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4万元。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郑某某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添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