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能源法连续三届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首次征求意见至今,能源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近日,能源法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我国是世界能源生产大国,也是最大的能源消费国。
目前,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能源领域法律制度体系、有效应对能源发展风险挑战的固本之策。
制定能源法正当其时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消费量快速增加、供给保障压力持续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尚未到位、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能源市场体系不够健全、科技创新存在短板等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能源供给保障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亟待进一步健全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能源法草案把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为立法主基调,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在总体思路方面,草案贯穿能源规划以及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建设、储备和应急、科技创新等制度设计始终,全方位夯实能源发展和安全的法治根基。
同时,能源法制定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处理好能源安全与转型的关系;统筹当前和长远,将能源领域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适应能源发展新趋势,增强前瞻性和引领性。
做好衔接统筹考虑
能源法调节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部分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从法律层面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作出规定,整体框架和内容基本可行。
此次立法,是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因此,如何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成为热议点。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将有关能源领域的法律修改工作统筹起来考虑,确保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能够衔接匹配,避免不同法律针对同一事项出现条款规定不一致问题。
“在能源法制定过程中,要发挥其协调能源领域各方利益关系及统筹我国能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作用,既要做好与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领域单行法的衔接,也要做好与能源领域外和能源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类法律的衔接。”鲜铁可委员说。
汤维建委员建议草案明确能源法和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符合清洁能源项目的评价标准,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草案对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是促进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的责任,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具体制度,也是目前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中重点研究的一项制度。”鹿心社委员建议,能源法要统筹考虑,与正在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做好衔接。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于旭波建议在草案的附则部分增加与现有法律的衔接规定。“相关法律如果无修订或废止的安排,建议在草案的附则明确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安排,增加‘本法实施前已经施行的法律,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表述。”
建议增加节能要求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也是新时代实现双碳目标的客观要求。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节约资源能源的有关规定,为节能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草案第十六条对编制能源规划进行了明确,并在第二款列出了能源规划所包含的内容。沈金强委员认为能源规划当中还应包含能源结构和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要求,建议增加有关内容。
蒋超良委员强调草案应加上关于节约资源能源的条款。在他看来,这对农村地区而言十分必要。“农村节约能源的空间很大,降低农业领域能源消耗强度有空间。”
于旭波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鼓励能源用户、社会力量,通过储能等方式实现节能目标的规定。
“对于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要遵从生态文明理念,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才能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代表苏荣欢指出,在开发能源和利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且采取措施,减少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