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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等规定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3日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指出,修正草案着眼解决...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3日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指出,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当前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针对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杨振武委员看来,这一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因为实际中很多财务造假案件,违法所得远低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对市场信心、上下游企业和股民的伤害,也不是违法所得可以衡量的。

对此,杨振武建议修正草案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科学确定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史耀斌委员认为,修正草案加大对财务造假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合理且必要。他注意到,因会计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规定,但并未对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责,在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追究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沈金强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会计违法行为同样可能带来民事侵权,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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