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从最高法2023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1个法律适用问题,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批量维权案件中对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合理性的认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等加以明确。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法律适用问题,“(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法律适用问题,“(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的业务,应当认定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他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人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应当认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上述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于“批量维权案件中对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合理性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及权利人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侵权销售商主观因素、权利人关于合理开支方面的举证等具体情况,回归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本意,对权利人关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的合理性予以认定。
对于“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对于难以证明被诉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的运营商是被诉侵权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公众号、官方网站宣传的标识、产品和内容均指向了被诉侵权人,且被诉侵权人系该宣传行为实际获益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该公众号、官方网站实施了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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