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案例4为“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即山西襄汾“8·29”致29人死亡坍塌事故案。这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法院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案情显示,2020年8月29日,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村民在聚仙饭店举办寿宴,预定了25桌宴席。按照当地习俗,寿宴安排早、午两餐。早餐后,数十名村民在聚仙饭店宴会厅内打牌、聊天或者在北楼后院看戏,等候午宴。
当日9时40分许,因建筑结构整体性差,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聚仙饭店宴会厅、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钢结构采光顶棚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作为发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先后对该饭店进行8次扩建,且均由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无建筑审批、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在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安全隐患未作全面评估的情况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产、作业安全,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祁某华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和首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祁某华多次违规建设且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处罚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据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和积极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通过案件审判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以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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