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涉及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引发了公众对探店等新业态如何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博主利用自身积累的人气,变身探店达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探店心得;一些商家为了拓宽销路,也乐意斥资邀请这类博主前来探店。自此类新业态兴起之后,社会各方就高度关注对其的规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不仅明确了附加购物链接类的探店属于广告,而且意味着博主及运营机构需对探店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博主及运营机构或因缺乏法治意识,或在利益驱动下选择性地忽略自身义务,往往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的边界。比如,在这起案件中,相关视频就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而且有消费者发现相关视频所涉店铺存在食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探店广告发布。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动行政机关综合施策,如对所涉餐饮店铺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常态检查、督促短视频平台完善规则建设等,最终取得了“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总之,新业态应当为优化消费体验、促进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而非成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盲区。对于新业态衍生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问题,既要不断织密法网,也要强化执法司法,从而让新业态从业者深刻认识到:只有恪守法治底线,减少“套路”,才能真正实现自身、商家和消费者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