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对稽查的主体、程序等作出调整。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无论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还是守好蓝天净土、绿水青山,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执法。近年来,为了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目前改革“前半篇文章”基本到位,还需要在运行机制等方面加强建设,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让生态环境执法更加规范高效。
稽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既是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内部纠错的有力抓手。此前,原环境保护部曾印发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有效提升了各地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水平。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也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对稽查的主体、程序等作出调整,以更好促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内容上看,《办法》新增了妨碍稽查的责任追究规定,强化了稽查保障。同时新增了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规定,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7种情形。这些规定都是对稽查体系的完善和重构,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严谨性,也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此外,《办法》还增加了非现场方式稽查,明确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稽查,发现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结果。这是对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回应,对于丰富稽查形式、提高稽查效能具有积极意义。
良好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期待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发挥好执法稽查内部监督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好助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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