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法治热点

以法治之力守护“她权益”

□ 本报记者 董凡超2023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接到“孕期职工遭恶意调岗”的求助。新北区妇联了解情况后,迅速向新北区人民检察...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2023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接到“孕期职工遭恶意调岗”的求助。新北区妇联了解情况后,迅速向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新北区检察院、区妇联经过精心准备,召开了常州市首例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听证会。

之后,新北区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公司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向全区10个乡镇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司在女职工体检、将女职工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建立女职工保护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措施并落实。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涉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机制是其中的亮点之一。

修订后的法律对如何保护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如何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形势呈现出怎样的新变化?《法治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多地政法机关。

强化精准保护

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冉女士的报警求助,称其遭到前男友胡某的纠缠和殴打。在调查核实后,涪陵区妇联第一时间介入开展维权和关心关爱工作,与公安机关一同协助冉女士向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合街道密切关注、严格督促保护令的执行。

“这是涪陵区首例因恋爱关系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起案件从受理到申请成功到执行用时短、效率高。”涪陵区妇联权益与妇女发展部负责人吕翠玲说。

图为2023年12月2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该院派驻该市矛调中心办公室,结合所办案例向妇女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惠涛 摄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一方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等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罚力度。

快速制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妇女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开展专项活动

已满50周岁的退休女工再就业,工作时受伤算不算工伤?能否得到企业的工伤赔偿?前不久,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该类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

张某年满50周岁,2021年11月下旬在无锡市锡山区某公司工作时受伤,造成右脚脚趾骨折,被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已属退休人员,不能适用工伤认定,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僵持近两年,为推动纠纷解决,锡山区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邀请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检察机关详细了解案情及张某家庭情况后,厘清矛盾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工伤以及能否获得企业工伤赔偿”问题。后检察官同人社等部门工作人员,与公司和张某面对面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赔偿协议。与此同时,考虑到张某家庭实际困难情况,锡山区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指导其提供相应材料申请司法救助。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利用节假日深入社区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图为1月1日,该院女干警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乔瑞锋 摄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外嫁女权益保障”等特色“小专项”,主动加强与当地妇联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因集体收益分配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特别是“外嫁女”等群体的利益保护,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一道必答题。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023年11月1日,最高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为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争议提供重要示范。

提供便捷服务

指导嘎查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8400余个,组织全区49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引导法务室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妇女信访、重大维权案件的代理和调解工作……近年来,内蒙古司法厅利用司法所、“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开通“绿色通道”,畅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为妇女儿童提供全时空、全业务的“一站式”便民公共法律服务。

实践中,各级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反映涉妇女儿童事项的群众,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同时要求,对涉妇女平等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等权益,提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等五类案件要优先接待、优先移送、优先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因生活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优先落实司法救助,确保她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开辟“云上法庭”,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方便妇女“足不出户”便可进行诉讼。

各级公安机关积极组织一线民警开展法律学习,加强执法培训,不断健全完善110家暴类警情接处警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处置家暴类警情,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的报警求助,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处理。

各地政法机关还主动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以及基层社会组织对接联动,加强对有关警情、案情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