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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成员”定义涵盖“城中村”等情况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12月2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12月2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方面新增多处规定。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成员”的定义,鉴于实践中一些“城中村”已经没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为“土地等财产”,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很多成员外出务工,草案二审稿增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的规定,以保障他们行使成员权利。

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草案二审稿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是承担这一职责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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