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继2023年7月提请初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1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
草案第五条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增加了第二款从重处罚的六类情形。草案二审稿做出多处修改,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删去第三项中的“重要工作”;将原第四项、第五项整合细化规定为三项:“(四)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这样修改后,与有关文件确定的重点查处的行贿情形相一致,同时保留“等”领域,对其他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提供法律依据。
有意见提出,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还有的建议对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设立不同的犯罪成立条件,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草案二审稿将草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同时,草案二审稿在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中分别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与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
此外,草案二审稿在草案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款、第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还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