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12月6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提出要对我国反垄断工作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即《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和《提醒敦促函》。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规定: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等七种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经营者存在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六种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经营者存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等三种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此外“三书一函”制度还包括有五种适用《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情形。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要将制度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