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同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介绍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次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在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方面,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减少无效供给、遏制有害供给、激励有效供给。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同时,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本次发布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中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对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等情形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谢勇介绍说,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法将从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三个重点方面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