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古树名木不仅是自然生长的树木,也是与文物建筑、石窟石刻、遗址墓葬等共同承载悠久历史传统、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活文物”。为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按照文物保护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协同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的全面保护和科学管护,深入阐释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和科学价值。
《通知》提出,逐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协同保护的范围与对象。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养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承担直接责任。
《通知》强调,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技术研究,完善保护预案,落实落细古树名木日常养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巡护,防止人为破坏和过度干预,并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及时将巡查、养护等情况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