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公众生动展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的应用。
这起案件缘起于黄某辉、陈某等8人在长江流域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当地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积极推动以增殖放流方式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考虑到增殖放流的专业性非常强,需要综合考量放流水域、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因素,对此,人民法院积极听取专业修复意见,并邀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最终促使此番增殖放流最大限度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相关涉案人员也因主动履行修复责任,受到依法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由此说开,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不单是为了抓多少人、判几年刑、罚多少钱,更在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通过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引导、激励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身为“修复者”,既能让被告人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法律后果,也能最大程度实现办理此类案件的初衷。此外,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一种了之”,而是要根据案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类型,因地制宜、因案而异,不断找寻专业、科学、适合的修复方案,并对修复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希望更多司法机关从这起指导性案例中获得启示,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让生态环境保护更有力量,更好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