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法治热点

把他人文章“读”成视频,算不算抄袭?

  把他人文章“读”成视频,算不算抄袭?  上海黄浦区法院:仅是作品形态的转换,不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报讯 (记者 陈凤 通...

  把他人文章“读”成视频,算不算抄袭?

  上海黄浦区法院:仅是作品形态的转换,不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报讯 (记者 陈凤 通讯员 岑祺 张逸帆 董佳艺)  他人写的原创文章成“爆款”,有的博主却采取“拿来主义”,直接把他人的文字内容读一遍之后转化成视频,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案,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并在其社交平台首页公开发表声明以赔礼道歉。

  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博主,二人主营领域都是糖尿病防治。李某有十几万粉丝,戴某有数万粉丝。2022年4月,李某撰写了《不会吃,不敢吃?新确诊的糖友该怎么吃》一文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同年5月,李某发现,戴某发布了视频作品《糖尿病可不是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越不吃身体越不行,尤其刚成为糖友的人,不要走弯路》,该视频的文字表达内容与李某的文章完全一致,即戴某把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并拍摄剪辑成了一个视频作品。

  李某认为,戴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戴某认为,李某在文章中也使用了他人文章的表述,其文章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文章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与其他文章相似,但多为事实的陈述或是观点上的借鉴。从整体上看,原告的文章仍是原告创作完成,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判断,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对他人的抄袭。而戴某将李某的文章内容转化成视频文案,仅是作品形态的转换,该视频不能体现戴某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最终,黄浦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通过传播热门作品以吸引流量,持续增加粉丝再进行直播带货,该模式已成为当下自媒体行业的常见做法。然而,当下的“拿来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还会损害整个互联网创作环境。“涨粉”需凭真本事,“爆款”应当是原创作品或者是经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改编作品。如果窃取他人劳动成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投机取巧的经营模式终非长久之策。

  创作者需要明确抄袭的界限,科学知识是可借鉴的。本案中,关于糖尿病防治问题的一些表述,如“按照蔬菜、肉类、主食的顺序进食”“多吃深绿色蔬菜、橘红色蔬菜、紫红色蔬菜”,属于科学范畴,借鉴科学知识不属于侵权。但是,创作的作品内容必须有基于作者思考的取舍,足以体现作者鲜明个性的创造性表达。在本案中,将文章转化成视频文案这一行为仅仅使内容外在表现形式发生变化,没有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应当被认定为抄袭。

[ 责编:余晓妍 ]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