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社会保持活力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已达5092.76万户,民营企业在企业中的占比提升至92.4%,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稳固基础。
近日,民营经济迎来一份“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严格审判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工作者,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第一时间在朋友圈转发了这份文件。在他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近年来国家不断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有力体现。
“政策支持是呵护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关键一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袁爱平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国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较多,建议出台专项立法,形成更加综合完善的法律文本,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2023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中,民营企业数量为244家,比2013年增加54家;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进出口同比增长8.9%;今年前8个月,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为14.33万亿元,增长6%;截至今年9月,在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95%……一组组优秀的数据背后,体现出了如今我国民营企业的韧性和活力。
在袁爱平看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是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引领我国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并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些政策方针不仅释放了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号,也为我国民营经济未来的发展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高规格、高强度、高深度”的重磅文件对民营经济定位作了重要表述,“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意见》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等6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同时对于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包括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完善监管执法体系等31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
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对民营企业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法治是最可靠的“定心丸”。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是《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之一。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今年4月在记者会上介绍,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积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安排,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国家根本法保障。”臧铁伟指出,现行宪法相关规定从“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转变,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修改,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变化,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为“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政策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依据,有力激发了民营企业活力,提振了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臧铁伟举例称,比如,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规定了法人、物权、合同等制度,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同时,通过制定并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做到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
建议加快民营经济立法
除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也在围绕“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探索地方性立法。
比如,在省级层面,浙江省和山东省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出台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在地市级层面,有《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
“在现有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特别是在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在全国层面研究制定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上位法已具备条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工商联主席王建沂建议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研究出台全国性法律,可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和融资体系建设”“完善保障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也持类似观点。
“应将宪法确立的鼓励、引导、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则细化,将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实现民营企业产权刑法平等保护,完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徐冠巨建议制定出台国家层面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专项立法不仅能规范和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财产,还有助于推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依法公正平等执法,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为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目标,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袁爱平也建议通过专门立法将目前散落在一些政策、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条款统一起来,形成更加综合更加完善的法律文本。
“保护应当成为立法核心。”袁爱平发现,当前针对民营经济,地方各级人大直接以“保护”为名立法的较少。他建议将“保护”理念置于民营经济相关立法的核心地位,使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与促进体系化。
“通过专门立法,要切实解决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对于这部专项法律,袁爱平有着自己的思考,他认为首先要将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的精神具体化,应当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合规评估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由统一的理念和思想指导,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其次,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及财产权是核心,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的要义。此外,还应关注侵权责任与救济措施等相关内容的法律化,从而形成一个从实施到监督再到救济的权利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