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教育部近日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5日施行。
《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办法》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即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多种情形明确依法从重处罚,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