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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据权利公示制度为数据交易奠定基础

□ 本报记者 张 维□ 本报见习记者 武卓立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

□ 本报记者 张 维

□ 本报见习记者 武卓立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

近日,作为今年中国仲裁周重要活动之一的第七届唐厚志大讲堂,以“民法如何回应数据的归属和利用”为题开讲,旨在为助力构建数据法律制度贡献仲裁界智慧。

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涉数据法律纠纷成为当下国内外争议解决机构面临的新型纠纷。正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第七届唐厚志大讲堂致辞时所说,“法学界对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相关法律规范缺失,这成为涉数据争议解决的难题和重点。推动数据法律制度建设进而妥善解决涉数据法律纠纷,成为新时代仲裁人的使命与任务”。

当前,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初步搭建起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数据开发利用的全国性、系统性法律制度亟待构建和完善,需要在数据安全立法总体框架基本成形的基础上,加快保护数据权益的立法。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

在本届唐厚志大讲堂的主讲嘉宾——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看来,《意见》的发布对建构数据基础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表达了当下人们围绕数据所凝聚的一系列最重要的共识。

据王轶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权益保护作了开放性规定,即法律对数据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为不同场景和情形下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民法典的这一条款明确认可了数据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展现出其实质的意义和价值,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重要作用。”王轶说。

在王轶看来,数据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数据的归集具有相容性,可以对相同的数据进行平行归集;二是在数据的利用上同样具有相容性,可以对数据进行平行利用;三是数据资源具有不可消耗性、无限再生性,其利用价值是无限的。

王轶认为,应建立数据权利的公示制度,让民法典合同编中调整交易的规则能够对数据权利的交易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在健全数据法律制度方面,王轶提出,在数据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以及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配置。“希望仲裁发挥发现和凝聚价值共识的功能和作用”。

香港律政司前司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贸仲仲裁员袁国强说,“数据的治理需要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还需考虑国际合作的重要影响力以及国际最佳实践”。

如何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从法律上应对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袁国强认为,数据和科技发展的关系值得深思,科技将如何影响争议解决等问题,需要紧跟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探索。“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基础性数据法律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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