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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财产遗赠居委会 “失联”子女能继承吗?

  【案例苑】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案情:曹大爷生前是独居老人,由于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他为养老问题犯了愁。想到居委会...

  【案例苑】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案情:曹大爷生前是独居老人,由于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他为养老问题犯了愁。想到居委会平时给予了自己不少照顾,对自己情况又了解,他认为由居委会为自己养老是个不错的选择。曹大爷的想法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

  于是,双方在曹大爷的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在被居委会照料16年后,曹大爷寿终正寝。让居委会没想到的是,本以为曹大爷是“孤寡”老人,这时却突然冒出来四名曹大爷的子女,找到居委会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判决:法院认为,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让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呈现在大家面前,亟待全社会协同破解。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居委会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确认,对居委会的赡养行为作出认定,充分肯定了居委会对老人养老送终所起的作用。本案体现了民法典的“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

  《光明日报》(2023年09月23日 06版)

[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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