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就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获取知识、休闲娱乐的重要工具。不过,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正处于成长中,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力相对较弱,因此非常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网络沉迷等问题的侵害。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荒废学业、出现打赏纠纷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更凸显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性。
从实践来看,网络平台是未成年人获取资讯、娱乐社交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且平台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用户施加影响。因此,未成年人能否拥有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网络平台的作用至关重要。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专章中,特别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的责任,如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网络平台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落实网络平台责任,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细化。从此前《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立法机关有意将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如其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相信这样的立法精神也会体现在《条例》中。这就让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更加明晰,也让平台在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时更加有章可循。
当然,维护好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不仅需要平台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一道携起手来,共同为未成年人构筑好坚实的网络保护屏障。期待《条例》尽快实施,通过全链条、全方位的保障让未成年人用网更安全、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