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案情:2021年7月,原告王强(化名)所驾驶车辆在北京某路段行驶时突遇暴雨,车辆熄火无法行驶,经检查为发动机进水。
王强要求保险公司对汽车发动机的损失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王强于2020年6月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但并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这一附加险,因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毁,属于涉水险保障范畴,故不同意赔付。争执未果,王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发动机损坏维修费用。
●判决: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而本案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保险车辆行驶路段的降雨已达到暴雨标准,下暴雨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依据鉴定结果,暴雨与发动机损坏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说法: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将原需要单独附加的发动机涉水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六项保险责任纳入车损险范围。改革后,若投保人购买了车损险则不用再另行购买涉水险。虽然车险综合改革整合了原本分散的险种,但这并非意味着车辆涉水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付。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在购买了车损险前提下,暴雨导致车辆熄火,若驾驶员强行点火启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甚至报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若驾驶员明知前方路段严重积水仍冒险涉水,属于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扩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若驾驶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付。
《光明日报》(2023年08月26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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