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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 本报记者 张维修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1部行政法规——这是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

□ 本报记者 张维

修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1部行政法规——这是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重要内容。

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此次清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既有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的;也有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还有为落实长江保护法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

其中的第一个方面,因与人民群众有着最为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备受关注。司法部法治调研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是此次清理工作开展的最初动因。这也意味着回应民之所呼,启动了行政法规专项清理。

调整交通运输罚款

在被修改的1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有四部,即《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船员条例》。具体的修改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取消相关罚款事项。例如,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在此次修改中被删,“主要考虑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政务的发展,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情况可由执法人员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没有必要再保留相应处罚措施。”

降低罚款数额。例如,根据原《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今,这一罚款数额被降低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对同一罚款事项进行分类细化。例如,原《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概括仅规定了一个处罚额度。考虑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不同种类道路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存在较大差异,此次修改分别针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对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险货物非法营运行为,保留原有处罚额度;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适度降低处罚额度。

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从道路交通领域的罚款事项的上述变动即可看出,罚款规定制度设计如今变得更加科学。

“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司法部法治调研局有关负责同志说。

而对于那些被取消罚款后的行为,该如何监管才能避免有关风险,无疑也是需要给出方案的。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罚款事项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他进一步解释道,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行为,按照改革要求,坚持创新监管、高效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

而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工作还在继续。如司法部法治调研局有关负责同志所介绍的那样,《决定》是根据清理结果,本着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司法部起草了《决定》(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司法部将继续组织做好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清理,继续提出一批拟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

罚款监督更加有力

一方面,要持续开展清理;另一方面,要推动源头治理。

“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个别罚款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对不该罚款的事项设定了罚款、对该轻罚的事项设定了过重的罚款、设定后没有及时清理等问题。同时,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他透露,目前,司法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拟从罚款的设定、规范、监督等角度,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制度规范,从而使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监督更加有力,罚款处罚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有关行政许可的修改也值得关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立足更多向市场放权、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本次修改了4部相关行政法规。

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三项许可,将“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实施主体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建立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修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许可,建立备案制度。

修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删去现行条例中涉及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规定,加强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修改《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将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法治化,提升发票使用便利度,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外,基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考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也在此次修改之列。例如,强化全过程监管,规定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经许可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建立统一的长江采砂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实施全过程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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