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规定要求,制定修改18件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和相关决定,并在数十部其他法律中对资源保护利用作出相关规定,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这些法律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既涵盖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系统,又对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类型的资源采取了特别的保护措施,还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依法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
其中,在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填补了我国资源保护利用领域的短板弱项,进行了制度创新。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水法、煤炭法、草原法、节约能源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加强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此外,还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及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在制定修改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以及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时规定了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内容。
“上述法律和决定,坚持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以人民为中心等原则,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区域发挥作用,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我国的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岳仲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