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建立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基础上,符合中国实际、具备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法治发展规律,体现刑事法治主体性、原创性、时代性的体系化刑法学知识系统。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基本方向,在明确根本立场和方法的基础上,不断累积形成自主表达的本土刑法学知识体系。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政治基础和根本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内含着对法治文明发展、法学理论建构的规律性认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也是建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只有坚定道路自信,才能保证法学知识及其应用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刑法学知识的建构需明确这一前提:刑法的运行必须致力于保护人民,犯罪的治理必须依靠人民,保证人民权利本位,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
注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支撑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刑法学知识是整体法学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注重立体化、系统化、规范化。比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推进刑法法典化知识研究,形成完备的刑法规范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腐败犯罪治理要妥善处理刑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问题。
秉持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政治学理论中,正义论有着无数版本,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注重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义论。刑法正义论的基本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它是良法善治在刑法方面的体现,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价值主线。
立足具体法治实际,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实现多维度创新
立足中国具体法治实际,是准确发现问题、合理解决问题的前提。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准确理解并紧紧围绕“大国法治”的主要矛盾,充分正视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及时回应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多层次需求。一方面,洞察中国法治的本土问题,准确厘清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刑事法治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区分轻重缓急,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另一方面,提供可行的本土化方案,不能用外国理论套中国刑法问题,重视我国违法犯罪二元制裁体系的特点和优势,因应时代发展妥当处理本土语境中的自由与安全等各种关系,表达中国刑法知识创造的主体性。
我国具有悠久的法律文化尤其是刑律文化传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特征,由此形成中华法系法制文明的独特基因和犯罪治理的特殊模式。中国古代经典中存在“宽猛相济”“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恤刑”等刑法谦抑思想,对思考刑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建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通过批判性分析,对我国法律传统予以扬弃,辨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寻求最佳治理方式,不断健全对现代法治的认识。
打造具有中国风格的刑法学话语体系
刑法学话语体系是刑法学知识的表达方式,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自主生成具有中国风格的刑法学话语体系。与其他法学知识体系一样,当前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继受色彩”较为浓厚,原创性不足、主体意识不够。以刑法适用为例,我国刑法学缺乏教义学传统,近二十年的教义学研究存在明显的德日化,转译而来的不少刑法概念生僻晦涩,甚至还存在“以解决外国案例为目标”的教学科研现象。
刑法学知识体系包括刑法价值论、刑法任务观、立法观念以及技术、解释立场等问题,既涉及刑法的本土化,又涉及刑法学的本土化。因此,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既要表达中国刑法制度话语,又要表达刑法学理论话语。比如,我国刑法中的刑法任务、犯罪概念、“但书”条款、罪量因素等特殊规定,激发了关于中国刑法出罪机制的话语讨论。中国特色刑法话语体系的生成之路十分漫长,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发扬制度优势。当然,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能隔绝外国法,自信自立不是固步自封,要避免的是“食洋不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对于外国刑法学知识,只要站稳政治立场,有助于解决中国问题,就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刑法学知识体系是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体系,面向实践的刑法学话语不宜区别实体法话语和程序法话语,二者仅仅是知识范围各有所重。刑法知识不应局限于狭义的实体刑法知识,无论刑法学还是刑事诉讼法学,都应当突破部门法壁垒。比如,监察体制改革、企业合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轻罪制度建构、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等,无不需要一体化知识。因此,刑法学知识本身也不能自我封闭,打造具有中国风格的刑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打开知识创造的格局和视野。
《光明日报》(2023年08月11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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