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蓝色河水已经彻底消除!
“经过为期一个月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相关污染物未再出现,水质符合V类及以上标准。”日前,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属地政府召开青村镇某河道修复效果评估会,各方一致认为A公司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据悉,这是上海首例河道污染(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此前,有“水韵清溪上河图”美誉的青村镇某河道有段河水突然呈蓝色。经镇河长办排摸,发现与某工业园区A公司雨水井内水体颜色一致。事故应急检测报告显示,该河道河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出现异常,河道被严重污染。
奉贤区水务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并借助“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在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A公司就赔偿事项达成合意,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如今经多次监测,污染已消除,水质明显好转。
“该案的顺利办理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形成法治合力、协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进一步深化了‘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有利于破解河道污染‘反复治、治反复’的难题,实现‘谁污染,谁担责’。”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剑军说。
据了解,“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奉贤区在“河长制”基础上的创新之举。对于水治理重点工作和重点案件,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通过联合巡查、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统筹谋划。双方在案件线索、巡查结果和整改反馈等方面信息共享,及时进行研判、流转、共享,缩短发现案源、移交线索、调查取证、打击查处的周期,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水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公益诉讼程序。
在具体工作要求中,赔偿权利人代表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及时告知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首先要根据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与此同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兜底性”作用,在未达成赔偿协议或协议义务未履行,权利人代表也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对生态修复进行全过程监督。
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统一协调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积极联合多部门,通过条块结合,在损害调查、磋商、修复监督等各环节畅通赔偿途径,切实保障损害赔偿工作有效开展。
“我们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奉贤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蒋伟说,通过探索“河长+检察长”联动开展河道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新路子,做到责任明确、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为奋力书写“奉贤美、奉贤强”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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