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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如何全面准确落实 专家学者如是建言

□ 前沿聚焦□ 本报记者 蒋安杰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

□ 前沿聚焦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其提升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明确了重点,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改革标准。

司法责任制如何全面准确落实?6月24日,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题,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主办,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一场专题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来自政法机关、理论界、实务界近百名代表与会,代表们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样态”“如何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三个专题进行深入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雁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王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主持。

图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专题研讨会活动现场。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是持续推进的攻坚,更是精准、集成的克难,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导向,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万春如是表示。

敬大力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推进以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为特征的司法改革系统集成。在他看来,体系化是指在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的时候,越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自身适应性改革与各项诉讼制度改革整体考虑,一体推进,使各项改革任务相互支撑、衔接配套、系统集成,梁柱与瓦块之间组成有机整体,更好地发挥叠加聚合效应,确保改革任务落地生根;精细化是指在搭建好司法改革四梁八柱的基础上,要从初创时期的原则性、框架性改革,转向操作性、具体化改革,从细处着眼、往深处用力,进行“精装修”,确保新的司法权运行模式更加高效有序;适应性是指围绕改革后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司法责任制新要求,完善配套保障,使观念、人员、组织、设施、设备等各方面协调契合,为改革提供客观化的依托和载体,展现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革成效。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样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刘峥认为,十年来的司法改革,主要围绕“谁来用权”“怎么用权”“怎么监督”“怎么保障”四个方面改变。针对下一步改革,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的部署要求,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定力和韧劲,特别防止改革出现翻烧饼、换频道、走回头路等现象。一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责任制既有各项制度的督促落实、衔接配套、探索完善;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强调院庭长监管的组织化行权和全程留痕,研究推进完善法院系统内外的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确保审判权和审判监管权都能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加强改革的综合配套。既考虑机制上的调整,也研究体制上的完善;既关注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协调与此关联的配套改革;既研究谋划新的改革任务,又注重后续改革与前序改革的有效衔接。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做好司法建议,强化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太云建议,应考虑将入额法官、检察官审理(办理)案件中执行刑诉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的情况纳入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评价和业绩效考核范围,以此促使司法人员在履行检察、审判职能过程中提高执行刑诉法的自觉性,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落在实处,从而减少出现冤错案的可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研究如何将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法院审判的证据标准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向侦查阶段传导,让侦查机关牢固树立侦查阶段的证据标准应当向审判标准看齐的理念,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在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上,要避免“唯结果论”。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不敢”“不愿”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原因主要在于,担心涉罪企业通过合规考察后,企业或者责任人仍会再犯,导致案件被认定为“错案”。在李奋飞看来,在案件评价方面,只要检察机关按照办案流程履行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即使企业或者责任人在合规考察结束后再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当认定该案为“错案”,更不能对承办检察官进行追责。

如何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认为,实施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性在于有权必有责,否则权力就会被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长期以来司法不公导致涉诉上访、申诉现象一直存在,强调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极为必要的。确立司法责任制首先应当科学合理。如一般应当限于故意、重大过失以及不能按照法律行使权力的问题。司法责任制科学合理,能够让司法人员清楚知道权力的边界。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内容。

如何理解“全面”?公、检、法在行使各自职权过程中,应当真正承担起各自责任。比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以及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导致冤案的,应当承担责任。“准确”,是指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以及准确确定具体的司法责任。比如,贯彻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实践中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院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各自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要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李训虎表示,对于司法责任制的准确落实,科技手段具有比较优势,能够更准确地发现、识别、判定问题之所在,更有利于改革措施的精准落地。通过科技手段驱动是既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条主线。在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司法权力运行、法律统一适用,还是违法责任追究、依法履职保障、司法质效监管,司法机关都应积极引入科技手段,并通过系统性的、集成性的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未来可以构建以案件难易、办案能力、工作量均衡等为指标的智能化分案模型,实现分案机制的迭代升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认为,司法责任制不是司法问责制,而是把握司法权作为判断权这一司法规律基础上的权责一致、权责明确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从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监督制约两个维度把握这一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关注权力的监督制约,也要尊重权力独立行使的应然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认为,可以从四个维度展开。从语境论、历史逻辑、实践逻辑角度来看,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动因在于法院、检察院集体负责导致无法追责,将司法权下放至法官、检察官个人,就能在明确权利的基础上追责,因此,定人、确权、明责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三个重要环节。从理论逻辑来看,全面性主要体现在既包括积极责任,也包括消极责任;公检法办案责任一体化以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责任,既有办案责任,也有监管责任。准确性主要涉及如何处理个体责任与整体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错案责任、违法责任、违反职业伦理责任之间的关系。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认为,刑事诉讼追求程序正义,其核心要求是司法者不能对所处理的案件存有个人利益。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关于办案主体的改革,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要客观看待错案追究,如果司法责任制过于严苛,司法者首先考虑的是自保,这就相当于在办案中注入了个人利益,司法者的良心必然会被绑架。所以,司法责任制的设计必须科学,这正是程序的价值所在。”魏晓娜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建议,今后的改革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之前全面推进的基础上,追求精细化甚至是差异化,以便有更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除了检法体制差异对司法责任制的影响、地区之间的差异外,也应该考虑到不同条线、不同业务之间的差异。二是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应更为体现司法原理和规律。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有判断就可能会有错误,不能完全以结果为导向来追责。同时,司法权也是一种裁量权,尤其是当轻罪时代到来以后,司法裁量权包括程序分流的裁量权有扩大的趋势和必要性,所以在行使裁量权的司法责任方面,更要考虑裁量权行使的特殊性。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施鹏鹏介绍,在过去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历程中,我国形成了“双轨”的司法责任体系。在他看来,“双轨”的司法责任体系具有明显的优势与不足,其优势在于:纪检监察机关外部追责属于“由人到案”,解决了司法机关内部追责强制力、约束力、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司法机关内部追责属于“由案到人”,弥补了纪检监察追责无法对案件本身问题进行判断的专业性缺陷。其缺陷在于:体系性不足,两种追责方式的衔接问题突出。例如,审判管理部门开展的案件评查、信访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审判监督部门收到的抗诉案件等如何与监察部门的调查相衔接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审查调查、处理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不再开展法官惩戒调查处理,但案件审判专业性如何评估的问题,仍然缺乏体系性的梳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表示,在权责体系层面,应以“放权”和“追责”两个维度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从“放权”角度而言,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办案质量;从“追责”角度而言,围绕“督责”“考责”“追责”等关键环节,建立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具体机制,切实解决司法责任落地问题。在人员管理层面,应搭建“行为调控—职业培养—激励机制”三重维度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立体模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实认为, “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二者具有配套关系。如何深化推进?一是要坚持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顶层设计应聚焦两项改革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精准施策,保障改革的方向性、权威性和科学性。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两大维度。一个维度是推进侦、诉、辩、审四方关系重塑,理顺辩审关系、诉审关系、侦诉关系、诉辩关系,化解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另一个维度是坚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抓手,推进落实“四个在法庭”的要求,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三是处理好员额流动与员额稳定、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诉讼规律和办案质效、依法惩戒和履职保障这四对关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认为,从一个更为开阔的视野来看,司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需要解决四个不均衡问题。

第一个是办案数量和办案人员关系不平衡。案多人少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特别大的缓解,甚至进一步激化;第二个是办案团队的不平衡,法官、检察官助理总体数量不足;第三个是办案人员权责待遇失衡的问题;第四个是司法责任下放之后,承办人的办案权与院庭长监督权之间的平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王新清认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应该在提高准确度上下功夫。首先是认真检视已经下发的文件落实得如何。如果没有落实,应该加大落实的力度;其次是审视已经出台的措施是否管用。如果不管用或者效果不佳,要考虑制定新的措施;再次是认真分析改革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如果没有解决,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总之,提高准确度,要坚持问题意识,坚持目标导向,提高改革的针对性。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遵循权力治理逻辑,更要重视司法关系逻辑,遵循司法规律。

陈卫东在总结时表示,司法责任制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具有深入推进改革的必要性。一方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是革除我国司法行政化积弊的关键举措。我国长久以来在司法领域形成了行政化的积弊。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办案流程,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机制、办事方式都别无二致。这严重地违背了司法规律,助长了冤错案产生的司法风险,而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对于约束司法权的规范行使,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战略的重要举措。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中央自十八大在司法领域作出的重大部署,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党中央这一战略部署的积极响应。

陈卫东认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其首要前提是准确理解党中央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战略部署。所谓“全面”,包含了三层内容。首先,“全面”是指改革主体全面,即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是直面法院、检察院,而且也涵摄公安机关;其次,“全面”是指改革领域全面,即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针对刑事领域,而且包括了民事、行政等领域;最后,“全面”是指改革要涉及办案全流程。具体到刑事领域而言,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一律推进办案的责任制。所谓“准确”,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准确”是指改革需要精准地界定承担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当下,全国各地为了明确办案责任的具体内容正在推行地方的权力清单,但问题是各自为政,内容分散,具体内容缺乏统一性、连贯性。为了实现全国范围内办案责任内容的标准化、规范化,未来应当全国统一制定司法人员的权力清单,目的是明确办案责任。另一方面,“准确”是指改革需要清楚地划分追究办案责任的具体形式。责任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从责任的内容来看,包含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应当慎用刑事责任手段,多用纪律责任形式,规定仅在特定情形下,如故意违反法律等方可采用刑事责任;从责任的主体来看,包含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集体责任。对于不同情形,什么主体承担什么责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从责任的追因来看,包含实体责任追责与程序责任追责。程序责任的追责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后果,细致地考察造成错误的原因是基于法官的主观过失还是无意瑕疵。对于后者,可考虑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通常不宜采用严重的追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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