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
备受社会关注的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该案宣判的相关通报,我认为从法院判决对于该案定罪量刑来看,是符合该案相关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一、关于虐待罪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其核心特征一是有虐待行为;二是虐待的是家庭成员;三是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判决的认定,被告人董志民与被害人小花梅共同生活了20余年,小花梅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他人交流、有时还接送儿子上学,应该说基本属于正常。但是后来在小花梅精神障碍症状不断加重的情况下,董志民明明知道但不予足够重视和关心,仅2013年上半年带其去看过病,放任其疾病发展恶化。非但如此,还长期让小花梅生活在恶劣的条件和环境下,为自己连续怀孕生育多名子女。这一切使小花梅精神和肉体遭受双重折磨,经司法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人身遭受重大伤害。以上行为均系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入罪标准。至于小花梅在董志民家中的身份,一审判决认定其为家庭成员也是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被害人小花梅是1998年经他人卖到董志民家中的,其后董志民与小花梅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八个子女,家庭内部以家庭成员相处相待。在此情形下,董志民一家已经形成了具有扶养、照顾义务的家庭成员关系。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
根据判决的认定,被告人董志民的非法拘禁行为主要是指在其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小花梅精神疾病障碍加重后,非但没有送医治病,反而将小花梅长时间拘禁于被封闭的恶劣、狭小的空间内,该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三、关于量刑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志民构成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这是符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虐待罪的量刑,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致使被害人重伤”应当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为依据的。而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规定中,也包括“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被害人小花梅的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二级主要是由董志民虐待行为所致,在对董志民虐待罪的量刑中,已经将“致使被害人重伤”纳入量刑范围,在非法拘禁罪中就不再考虑“致人重伤”的结果。否则,就会造成同一结果双重评价的不当后果。
四、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
我个人认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两点值得充分肯定,一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级管辖的规定,该案是可以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但实际由中级法院审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充分重视和审慎态度;同时对当事人也有利,一旦发生二审,就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了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根据通报的有关情况,董志民委托的辩护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