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接】
2022年2月,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发布抢购公告,称一款“NFT数字藏品盲盒”将限量发售。公告提示,抢购时需填写与实名认证信息一致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否则平台将剔除未实名认证、个人信息填错等无效订单,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王某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了一份该公司发售的“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因王某所填写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与实际信息不符,该公司一直未予发货,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王某认为,该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被告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所发布的抢购公告对未实名认证或个人信息填错等情况,约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王某填写的手机号及身份证号均不符合要求,属于个人信息填错的情形,被告将原告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属于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具体表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 2023年02月18日 05版)
[ 责编:陈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