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下称《指引》),对跨境纠纷管辖、诉讼主体认定、简化委托手续、送达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审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指引》明确,对内地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指引》要求,要依法保护港澳地区的居民、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参加诉讼提供各种便利。内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登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有关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可直接认定其授权委托关系。
《指引》规定,香港和澳门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反驳的除外。
《指引》还明确,在横琴、前海、南沙等地设立的港资、澳资等投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香港、澳门具有相应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在内地法院出庭陈述意见的,内地法院应依法准许。
法律界人士表示,《指引》以推进规则衔接为抓手,创新优化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诉讼服务等多项机制,将有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的高效裁判,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