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改革创新要动力
□ 本报记者 张晨
如何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共受理的案件涉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十一家海事法院四年间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我国海事审判日益发展,已经建成亚太海事司法中心,正向着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迈进。
完善海事审判规则
“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在案涉争议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根据《报告》,围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最高法2018年至2021年先后出台《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文件。
一系列司法文件,指导海事审判各级法院提高司法效能、创新审判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珠三角港口群国际竞争力提升、上海全球枢纽港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浦东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法先后制定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海事司法管辖规定,为依法管海治海护海提供制度支持。制定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审理涉船员纠纷等多个司法解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上述负责人说。
审结一批精品案件
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审结了一批影响重大、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涉外商事海事精品案件。
2019年2月,备受关注的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最高法审结,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部分责任认定,清晰阐明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准据法的关系,并入选了“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
《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审结多起新类型、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其中,天津、大连、青岛海事法院妥善审理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上海、厦门、海口等海事法院妥善审理涉钓鱼岛船舶碰撞案、南海海域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等,宣示了我国海洋领土主权,维护了我国海洋权益。
根据各类海事案件概况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海商案件占比60.7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占比16.7%,海事案件占比7.67%,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占比14.85%);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结案4227件。海事法院试点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不含指定管辖案件、请示案件),其中宁波海事法院41件,海口海事法院4件。
共建司法合作平台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我国转移。
“各海事法院立足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围绕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等目标任务,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指出,青岛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轮扣押案,外国当事人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RESPECT),向中国法治致敬。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广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打造“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借助线上调解、线下协同工作模式,成功跨域调解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天津、大连、青岛海事法院签署框架协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开展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联动和深度合作。
“各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唱好‘大合唱’。”该负责人指出,各海事法院还加强与检察、公安、行政主管机关的协调配合,与海事局、海警局、海洋局等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机制,形成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安全的合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该负责人表示:“海事司法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践,构建了守护碧海蓝天的有力司法防线,必将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