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通讯员刘强)明明身份是雇主,工钱结算单上却落款为“经手人”,这背后会不会有猫腻?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为广大农民工提了个醒。
吴师傅是一名泥瓦工。去年2月,他在线上招工平台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便与其联系,并在其安排下前往一处工地做工。双方口头约定了每日工钱、伙食费。施工期间,吴师傅向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
干了20多天,吴师傅收到唐某微信发来的一张结算单,上面写明吴师傅的工作量、借支后剩下的工钱,结算单落款处的签名写作:“经手人唐某,老板吴某。”
此后,吴师傅收到部分工钱,剩余工钱一直被拖欠。吴师傅多次找唐某讨要,被其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推诿。但让吴师傅不解的是,他既没有见过这位传说中的“老板”,也没有他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工钱每次都是找唐某索要。
眼看回款无望,吴师傅决心到法院试试。石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按吴师傅意愿安排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在电话里依然声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老板,不愿承担付款责任。立案后,虽经传票传唤,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吴师傅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结合证据,吴师傅是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之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是与唐某商定,施工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工钱向唐某领取,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
综上,法院认定与吴师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唐某,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相关款项由他人支付而免除。唐某在承担本案付款责任后,如与他人有其他合同关系,可另行主张。
法院最终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所欠工钱。记者近日从办案法官处了解到,目前该案已执行到位,吴师傅拿到了他应得的报酬。
王鑫 方大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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