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144棵 造成碳汇价值损失4900余元
湖北十堰:提起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
正义网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刘朝兵余硕)一男子非法采伐144棵杨树,被法院判处刑罚。因其滥伐林木数量多、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又依法对该男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并补种树木43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高丹介绍,这是该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要求被告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杜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1组退耕还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今年8月1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十堰市检察院认为,杜某滥伐林木数量多、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此,该院在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杜某补植复绿、公开道歉的基础上,还诉请判令其承担赔偿滥伐林木的功能损失费。
9月14日,十堰市检察院专门委托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杜某滥伐林木导致的生态功能损失进行评估。9月23日,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了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结合案发地山林的树种组成、植被结构、地域环境、功能作用等,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论证,最终确定杜某采伐59.0527立方米林木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额为4926.91元。
过火面积88亩 不能只担负364元修复费
黑龙江林口:探索碳汇补偿恢复性司法模式
正义网讯(记者韩兵通讯员王启东)日前,由黑龙江省林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今年5月9日,林口县朱家镇富山村村民朱某在自家耕地内清理干草等杂物时,用打火机将干草堆引燃。因当日风力较大,火堆被吹到附近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9190平方米(约88.8亩),39株落叶松被烧毁。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由当事人重新补种39株林木需要的苗木、整地、造林、运输等费用共计364.5元,由此认定该起火灾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4.5元。
“过火面积80多亩,烧毁的落叶松林林龄38年,仅300余元能否达到修复目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之前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原有评估方法不够完善,评估结果不够全面,遂决定将该案的碳汇价值损失作为评估对象,重新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林业碳汇量损失共计38.238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烧毁的落叶松林累积的碳储量,二是成林后的落叶松与补植幼苗在一定时间内碳汇量差额的最大值。对应的碳汇价值损失和其他生态价值损失为3450.24元。”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检察机关委托后,组织专业力量,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最后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
今年9月,基于前期的证据收集和评估报告,林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碳汇价值损失。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资料:碳汇与碳汇补偿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从广义上来讲,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
碳汇补偿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于法有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蒋长顺 韩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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