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执行过程中拒绝申报财产,故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内,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构成刑事犯罪。近日,被执行人刘某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5月,对郑某华与刘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涛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郑某华借款本金30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涛未主动履行,原告郑某华于202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将160万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华。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唐河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均有流水,总金额达130万元。唐河法院随即将掌握的线索移交至唐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查实:被执行人刘某涛为隐藏、转移财产,于2022年3月将其名下的5万元存入其父亲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并在2022年1月至6月间多次将82398元存入其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县公安局果断将刘某涛转移的132398元财产冻结。2022年7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涛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涛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冻结刘某涛存于其父和其弟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32398元,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华,用于偿还刘某涛欠郑某华的债务。(杨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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