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黄河保护法,就加强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等作出规定。该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主要发源地和摇篮,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黄河宁,天下平”的说法。受气候变化、过度开发等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一度非常脆弱。近些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水沙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黄河流域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这就需要依法统筹谋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生产方式转型。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涉及黄河的条款,但由于相关条款或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或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使得实践中分割管理和粗放管理问题较为突出,治理效果不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并就流域内水资源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作出统一安排,有效弥补了此前分散立法的不足,这也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体现。
就条文内容来看,黄河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鉴于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黄河保护法从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这一最大矛盾,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同时,明确要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这些举措都具有针对性,可谓切中了黄河流域治理的要害。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保护法的出台,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相信随着法律的实施以及有关方面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将有力确保黄河长久安澜,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