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借贷为名,通过转移债权并安排他人代持形式收受贿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周伟平作案手法隐蔽、花样百出,在查办过程中有何难点?周伟平擅自决定提高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给单位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该行为如何认定?如何计算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数额?辩护人提出,周伟平介绍邓某向蔡某出借20万元不属于受贿犯罪行为,如何看待该意见?周伟平未实际取得侯某转让的30万元购房认购金应如何认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制图:张寒)
特邀嘉宾
邝志雄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干部)
李 勇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罗志勇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陈益民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基本案情:
周伟平,男,汉族,1961年3月生。曾任湖南省资兴市市立医院院长、郴州市中医医院院长、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等职,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2006年至2021年,周伟平担任郴州市中医医院院长、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82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周伟平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侯某按约定各出30万元,并以侯某的名义合伙认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10套房产,后由于客观原因,10套房产未认购成功,认购金一直未退还。此后,侯某向周伟平表示将其出资的30万元认购金送给周伟平,周伟平表示同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蔡某对侯某将30万元认购金的债权转让给周伟平一事予以认可。后因蔡某资金链断裂,直至案发,蔡某仍未退还给周伟平上述60万元认购金。
2014年5月,周伟平以蔡某资金紧张为名,要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借给蔡某20万元。邓某为感谢周伟平在其承建市中医医院搬迁项目装修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当即表示同意,并由蔡某出具了一张向邓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给周伟平。三人均默认邓某支付给蔡某的20万元为周伟平所有。为规避调查,周伟平将蔡某写的借条交给邓某保管。后因蔡某资金链断裂,至案发前仍未归还20万元给周伟平。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周伟平在担任市中医医院院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未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决定将市中医医院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从营业收入的40%上调至营业收入的48%,造成128万余元国家经济损失。
2021年10月29日,周伟平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在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图为庭审现场。(郴州市纪委监委供图)
查处过程:
【立案调查】2021年5月18日,郴州市监委对周伟平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8月16日,郴州市监委将周伟平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政务处分】2021年8月19日,经郴州市委批准,郴州市监委决定给予周伟平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9月30日,郴州市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周伟平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向郴州市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3月3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周伟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周伟平曾在郴州医疗系统多个单位担任“一把手”,时间长达22年,其“靠医吃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什么特点?办理该案存在哪些难点?
邝志雄:2018年10月至12月,郴州市五届市委第五轮巡察时发现周伟平在担任郴州市中医医院院长期间,存在随意提高医院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等问题,随后又在2019年7月至9月开展的第七轮巡察中发现,周伟平在任职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期间,亦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其间,郴州市纪委监委还相继收到举报反映周伟平收受他人财物等有关问题线索。2019年7月,郴州市监委对周伟平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21年5月18日,郴州市监委对周伟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该案特点突出。首先,周伟平系正处级党外领导干部,其在郴州医疗系统多个单位担任过“一把手”,时间长达22年,深谙医疗系统的“弯弯绕绕”,多次利用职权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医疗设备采购、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费,是典型的医疗系统腐败案。其次,周伟平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边腐边升、边升边腐,同时以借为名、通过转移债权等形式收受贿赂,并长期让他人代持贿赂款,作案手段隐蔽、花样百出。最后,周伟平擅权妄为、独断专行,担任市中医医院院长期间,在收受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合作方的贿赂后,未经财务数据测算及集体研究讨论,擅自提高合同既定的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给单位和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李勇:周伟平靠医吃医,在医疗设备、药品采购方面收受医药企业代表等人所送的红包礼金及贿赂。办理该案有三个难点,一是涉案人员多且杂,全面取证难。涉案人员涉及医疗、建筑等领域,有下属、建筑老板、医疗设备业务员、医药代表等多种类别人员,横跨湖南、广东、山东、江西等多个省份,在调查取证上存在较大难度。二是周伟平作案手段隐蔽,准确认定难。本案中的受贿形式有收受现金、转移债权以及免除购房尾款等多种形式,送财物的时间节点有逢年过节、家人外出旅游、购买房产、项目建设期间等,在准确认定违法与职务犯罪、犯罪既遂与未遂上存在难点。三是渎职情况特殊,损失认定难。周伟平在任市中医医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提高合作成本,造成国家损失。但其在滥用职权后不久即调离了市中医医院,其后还有多任医院领导,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造成损失的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如何准确认定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是本案的重点难点。
2 周伟平擅自决定提高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给单位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该行为如何认定?如何计算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数额?
李勇:2006年12月,市中医医院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决定共同建设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约定由市中医医院提供场所等,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约定营业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其他费用后,利润按各占50%进行分成。2012年,时任市中医医院院长的周伟平在收受某公司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负责人朱某所送6万元贿赂后,未经市中医医院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决定将市中医医院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从营业收入的40%上调至营业收入的48%。该行为实质上将医院应得的收益通过提高成本的方式转让给了合同相对方,系典型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应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周伟平作为郴州市中医医院院长,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其次,对于变更重大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市中医医院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周伟平未经会议研究,擅自决定与合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运营成本从40%提高到48%,系滥用职权。最后,该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认定。虽然,周伟平在滥用职权的同时,还收受了朱某的6万元贿赂款,但其主观上存在滥用职权和受贿两个不一样的故意,客观上也分别侵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两个不同的客体,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应以受贿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罗志勇: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市中医医院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营业收入的40%足够覆盖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的运营成本,且还有盈余。根据市中医医院与某运营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扣除运营成本后的盈利部分由双方平分,周伟平擅自将运营成本从40%提高到48%,提高的8%运营成本本应是盈利由双方各占4%均分,因周伟平滥用职权,致使单位损失了4%的应得收益,该部分损失应认定为周伟平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
同时,虽然周伟平在2013年8月后不再担任市中医医院院长,但2013年8月后市中医医院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仍履行该合同,支付给运营方48%的运营成本,直至郴州市委巡察组对市中医医院进行巡察后发现市中医医院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存在运营成本不合理的问题,市中医医院后与运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运营成本下调。在此之前,因运营成本上调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系周伟平滥用职权行为的持续影响,因此,周伟平应对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的运营成本提高后造成的单位损失负责。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市中医医院提高的8%运营成本共计256万余元,扣除运营公司应得的一半,市中医医院多支付运营公司128万余元。因此,市中医医院损失陀螺刀肿瘤治疗中心结余收益128万余元。
3 辩护人提出,周伟平介绍邓某向蔡某出借20万元不属于受贿犯罪行为,如何看待该意见?对于周伟平未实际收取侯某转让的30万元购房认购金应如何认定?
罗志勇:关于周伟平介绍邓某向蔡某出借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周伟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邓某谋取了利益并实际享有该笔20万元债权。
根据周伟平的供述及证人邓某、蔡某的证言,邓某事先向周伟平请托在郴州市中医医院某装修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周伟平接受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邓某在该装修工程项目的中标、施工、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了不正当利益。2014年5月,为了感谢周伟平之前在装修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也为了日后能继续得到周伟平的关照,邓某应周伟平的要求,借20万元给蔡某。蔡某当场出具向邓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交由周伟平,三方达成共识,该笔20万元的债权由周伟平享有。为规避调查,周伟平将蔡某写的借条交给邓某保管。本案中,邓某与周伟平双方行贿、受贿的犯意明确,其本质是权钱交易。周伟平作为市中医医院的院长,在为邓某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收受邓某向第三方享有的债权凭证(借条),而债权也是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周伟平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此外,根据周伟平供述,其在获得20万元债权后,曾多次向蔡某索要20万元借款,但由于蔡某资金链断裂,至案发前仍未归还。周伟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收到2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
陈益民:周伟平未实际收取侯某转让的30万元购房认购金这一笔事实,应认定构成受贿罪(未遂),理由如下:周伟平从2005年10月起至2013年8月担任郴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其间,多次帮助侯某顺利中标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制剂楼主体工程。之后,周伟平又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对侯某予以帮助。正是为感谢周伟平的帮助以及继续获得关照,侯某先后多次送给周伟平现金,并将其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房项目认购房屋中所交定金30万元的债权转送给周伟平。周伟平同意收受,且得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蔡某的认可。
综上所述,周伟平利用其担任市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侯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侯某30万元购房认购金(债权);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认定为受贿。后因蔡某资金链断裂,至案发时仍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4 辩护人提出,周伟平所犯两罪具有减轻从轻情节,均应在法定刑的中间格以下确定宣告刑,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陈益民:综观全案,周伟平所犯两罪均无减轻情节,但均有从轻处罚情节。周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和收受他人29.5万余元贿赂款的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252.5万元贿赂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伟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受贿罪部分的量刑,首先考虑周伟平受贿数额中既遂部分已达232万余元,还有50万元未遂,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基准刑应当考虑在3-10年的中间格以上,再结合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多个从轻情节,故宣告刑应在中间格以下考量。
对于周伟平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部分,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合考虑周伟平的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数额大小,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在法定刑中间格以下量刑较为恰当。基于上述考虑,根据周伟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周伟平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 责编:杨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