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法工委继续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于近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司法部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组织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性规定等进行集中清理。
此次清理工作是去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后,法工委开展的首个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优势的重要举措。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印发,同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决策部署,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月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
2022年,国家进一步推动和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生育保险对女性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
“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基于原计划生育政策对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限制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与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尽相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
据悉,此次集中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主体的限制规定;二是关于申领生育保险须提交“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持“结婚证”进行过“生育登记”的规定;三是对生育女性享受正常生育假作出限制、影响生育津贴发放的规定;四是其他不当限制规定。
法工委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结合落实此前专项清理工作任务,抓紧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上述规定开展清理,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消除关于生育保险的不当限制措施,于11月15日前就清理情况向法工委进行反馈。目前,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根据此前清理的情况陆续开展有关修改废止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推进清理后续工作,与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推动、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完善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区别对待生育保障制度和奖励政策,消除不当限制,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梁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