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盗窃厂里的铜制模具。经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1月至今年3月,曾某在万载某电子厂务工期间,多次到未锁门的模具房盗窃铜制模具共计800斤,并分22次卖至严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认证,被盗铜制模具价值2.48万元。严某明知曾某出售的铜制模具系其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出售给郭某赚取差价。案发后,曾某、严某主动投案,曾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严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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