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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去二维码,“刮”不掉侵权责任

化妆品市场由于消费群体多、盈利空间大等特点,不断吸引生产厂商加入其中,也由此导致鱼龙混杂,市场乱象丛生。不少生产厂商选择将二维码打印到产品上,通过二维码对产品的产地、生产批次以及销售流转进行识别,以实现产品跟踪、真伪验证、售后登记等多种功能。但随之而来的,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二维码被销售商刮掉的产品,而且这些刮码产品经鉴定后大多是正品,那么销售商何必多此一举要将二维码刮除呢?

 化妆品市场由于消费群体多、盈利空间大等特点,不断吸引生产厂商加入其中,也由此导致鱼龙混杂,市场乱象丛生。不少生产厂商选择将二维码打印到产品上,通过二维码对产品的产地、生产批次以及销售流转进行识别,以实现产品跟踪、真伪验证、售后登记等多种功能。但随之而来的,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二维码被销售商刮掉的产品,而且这些刮码产品经鉴定后大多是正品,那么销售商何必多此一举要将二维码刮除呢?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一起销售刮码化妆品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刮码化妆品即使鉴定为正品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判决驳回了销售商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该销售商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化妆品品牌商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的判决。


  “傍”上知名化妆品品牌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公司)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立于广东省中山市,主要销售化妆品、保洁用品及个人护理品等。2016年11月,完美公司获得由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011年8月,完美公司经变更成为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0类非医用氨基酸营养粉(芦荟矿物晶)、酵母、非医用氨基酸营养片等。涉案商标分别于2014年、2018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完美公司发现,深圳市福田区利婷滋补商行(下称利婷商行)使用“Perfect完美官方商城”“完美商城企业店”作为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名称,并将涉案商标用作头像,网店销售页面也突出显示“官方授权店”“专柜官方正品”“旗舰店官网专卖”等字样。完美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此外,利婷商行将部分完美公司产品的二维码刮掉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


  利婷商行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完美公司的分公司,即使对个别产品进行刮码销售,并不影响消费者通过官方途径进行核验。不管是选择完美公司的直销模式或是通过网店购买产品,消费者不会因为选择购买的渠道不同而在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增加同品牌方的沟通成本。电商平台对商户的管理要求甚至更加严格,消费者也能够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因此其行为不会导致完美公司的品牌价值在消费者心中贬损,也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完美公司作为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推销完美公司的直销产品,应当取得其授权,加入直销体系。然而,利婷商行未获授权却在商品名称、商品销售图标上突出显示“官方授权”等字样,属于虚假商业宣传。前述行为使得浏览网站的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曾获授权甚至是完美公司的官方店铺,进而购买店铺商品,利婷商行由此取得竞争优势,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福田法院判决利婷商行不得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完美”“Perfect完美”字样,在销售刮码产品时应当如实标示,并且须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利婷商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此判决驳回了利婷商行的上诉请求。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该案中利婷商行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头像中使用他人字号或商标的行为,属于较为常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然而,利婷商行在其网店中所售商品系正品的情况下,将产品二维码刮掉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对此,法院指出,利婷商行与完美公司所售商品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业竞争者。利婷商行作为销售商,应当知晓产品包装上的涂改刮码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产品外包装的完整性,还可能妨碍到完美公司对其产品的追踪管理,同时完美公司作为生产者,后续仍旧需要对刮码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质保责任。


  法院认为,若销售商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刮码正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购买,此时对完美公司商业模式的影响系因不同商业主体争夺商业竞争利益导致,属于正当商业竞争,并不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利婷商行作为线上销售商,其在销售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刮码正品的真实情况,反而以全新官方正品的形式销售,在消费者购买后对刮码行为产生质疑时亦未明确回应。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品牌经销商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而且增加了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时同品牌方的沟通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权利人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故利婷商行销售刮码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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