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现就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


  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