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8-07-26 | 【实施日期】 2018-07-26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NO:SC07056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删除第十八条。
四、删除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八、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